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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索要十倍赔偿合法吗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职业化打假群体,他们走街串户购买陈年老茶、老酒、老药材,转过身就以所受商品过保质期为由要求10倍赔偿,严重打击了传统商业。 打假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3、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考虑到消费者维权不易、维权成本高,故而规定售假者按10倍赔偿。然而,10倍赔偿让一些人看到了巨大利益,滋生了职业打假人群体,他们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经济发达城市。 那么,职业打假人索取10倍价格赔偿,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观点各异。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进行购物,是明知假而故意买假,不应保护。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分析,知假买假也应受保护。 司法实践中是怎样的呢? 判例1:韩某坤诉李沧区某超市返还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案。山东省高院再审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是明知的。《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和第148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此种界定与该法第26条所列举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亦不冲突。 判例2:一起海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再审(2018)京民再5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十倍赔偿请求,并指出“牟利动机明显,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判例3:(2021)最高法民申5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精神分析,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存在标签瑕疵的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的,由于该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以期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仅支持当事人在先起诉的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未支持在后起诉的案件,此与销售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无关。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因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十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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