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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刘卫芝、杜伟之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胡长青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刘卫芝、杜伟之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涉及隐私,当事人皆用化名)
服务事项:法律帮助、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10年5月
办案机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犯罪嫌疑人:刘卫芝;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曾凡新律师
犯罪嫌疑人:杜伟之;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胡长青律师
【法律常识】 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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