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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律师、胡长青律师为常相伟、刘志霞签署《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胡长青律师为常相伟、刘志霞签署《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涉及隐私,当事人皆用化名)
服务事项:《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签署之律师见证
委托时间:2010年5月
当 事 人:常相伟、刘志霞
见证律师:胡长青律师
服务评述:该《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旨在明确夫妻共有财产今后的归属,涉及银行存款、私房、商品房、轿车、投资款、公司股份、财产孳息和收益等方面。
【法律常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是共有财产?婚内财产分割,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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