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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凭什么动用公司数千万资金干扰股东大会投票
发布时间:2010/10/2 13:37:19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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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凭什么动用公司数千万资金干扰股东大会投票
□胡长青/文
    凤凰网资讯2010年09月29日一篇《国美陈黄之争花销清单:双方动用超过5家公关公司》报道称,据知情人士透露,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一方,仅花在媒体以及维护公共关系上的费用就超过了2000万元。”而澳大利亚籍的华裔女商人马萍则对媒体称,“黄光裕为代表的大股东一方为获得投票胜利,答应为其支付2600万美元的相关费用。国美电器董事会一方为了应对控制权之争,共动用了3家公关公司。其中,博然思维是2008年1月与国美电器正式签订的公司服务合约,另外两家中,一家是名为“隆文”的公关公司,另一家是与网络舆论控制相关的公关公司。知情人士称,博然思维在处理国美电器的危机公关中,有望获得1000万元左右的报酬;隆文将获得500万元左右的报酬,以万元购物卡等形式支付;网络舆论控制相关的公司将获得480万元的报酬。
    作为研究公司法的专业律师,我为此陷入深深的思考。
    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必然涉及到现任董事的利益,董事会成员尤其是非独立董事要不要回避?
    2. 现任董事或董事会干扰股东大会,对股东投票意志进行威慑、误导、诱导、欺骗、利益诱惑、色情诱惑、恩惠承诺、商业利益交换、贿赂、威胁、恐吓或暴力,使其偏离独立意志进行外力导向型投票,是否要承担责任?
    3. 现任董事或董事会使用公司资金进行公关或者拉票,干扰股东大会投票,费用如何入帐?可以列入经营成本或损失吗?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是公司的所有者团队,而董事或董事会是职业经理人团队,双方在法律上是民事代理关系。本律师认为: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决定董事的去与留,而董事或董事会无权为了保住“饭碗”不顾廉耻地干扰“东家”开会决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成员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好公司各项工作,除客观地向董事会报告并接受大会质询、提问外,其他事项应当回避,不要反客为主。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不应当显示强势地位,董事长更不应当以为自己是公司老板。这是极其违反公司伦理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可选举产生董事长一名、执行董事若干名,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持人,各董事可分管公司业务,在行使表决权时一人一票行使相同的权利义务。
    国美电器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在不同场所,通过众多媒体发表煽动性言论,要求国美股民、社会媒体和舆论支持董事会。在9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上反客为主,利用其在公司的特殊身份左右股东投票,驾御股东大会。这些充分体现了国美电器公司治理十分混乱,是一个缺乏商业伦理体系和公司伦理文化的公司。他是一个典型的个人利益至上的公司。陈晓牢固地将自己、公司管理层、投资财团等三方利益捆扎在一起。保住陈晓就是保住了自己的利益,这个时候什么公司伦理、公司治理、公司文化统统不主要。其三方利益或保住了,但是未来的国美电器注定要完蛋了。
    二、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其决策将决定公司的命运,因此必须严谨、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当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布时起,所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禁止发表任何与股东大会会议内容有关的言论。禁止现任董事或董事会干扰股东大会。杜绝任何人对股东投票意志进行威慑、误导、诱导、欺骗、利益诱惑、色情诱惑、恩惠承诺、商业利益交换、贿赂、威胁、恐吓或暴力,使其偏离独立意志进行外力导向型投票。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的,可以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有上述行为严重的追究相应司法责任。
    三、股东大会由现任董事会召集并主持,会议费用可以列为办公费用。但是,如果董事会额外使用公司资金进行公关或者拉票,干扰股东大会投票,侵害部分股东利益。那么这笔帐不被认可,不能入帐。因为这笔费用完全是董事或董事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而使用全体股东的钱,不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意志。
    董事或董事会的一切权利都是股东大会授予的,董事或董事会的一切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意志,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擅自使用所有人权益资金。因此,国美电器花在媒体以及维护公共关系上的费用2000万元应当由受益人陈晓个人埋单。
 
  《论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陈晓作为国美股东的代理人,应每日用三件事反省自己,替人谋事有没有不尽心尽力的地方?与朋友交往是不是有不诚信之处?师长的传授有没有复习?修己、对人对人要诚信,替人谋事要尽心,这是为人的基本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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