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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 胡长青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对“为同事作证后三员工被炒”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3 2:13:32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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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同事作证后三员工被炒
涉事公司一负责人称辞退原因是考核不合格,并非因作证而蓄意报复
  福田区景田路
  事件:董某、郭某和余某是福田区景田路深圳市格林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服务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这3名男员工本月10日突然被公司辞退。3人认为,公司此举实为报复,因他们本月初曾为卷入公司一宗劳资纠纷的同事出庭作证。
  记者帮:“公司将我们三个一起辞退,完全是为了报复。”据3人介绍,公司长期要求员工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产品服务部原部门主管甘某便代表员工要求公司发放加班费,却于6月28日被辞退,而其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到期。甘某以提前解雇员工及不发放加班工资为由将公司告到福田区劳动仲裁部门。
  9月6日开庭时,董、郭、余3人出庭,为甘某进行书面和当堂作证,指认公司在辞退员工和加班费问题上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3人说,开完庭后,一位姓胡的部门经理曾就此口头要求他们写检讨,但被拒绝,没过几天3人就同时收到离职通知。据了解,董某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郭、余2人的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而离职通知并未提及公司因单方违约应支付的赔偿金。
  记者昨日电话联系该胡姓部门经理欲核实此事,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据公司一位张姓副总经理解释,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董某等3人上半年考核结果均不合格,公司才决定将他们辞退,并非因为他们曾在本月初出庭作证指认公司违反劳动法。至于公司单方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他称会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违约赔偿金。
  对于上述说法,董某等3人均予以反驳称,“公司从来没进行过考核,何来不合格之说?”
  结果: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张友泉部长认为,不排除该公司有打击报复的嫌疑。企业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但考核本身是不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存在疑问,即使每半年考核一次,上半年的结果也应在7月份左右出来。即使企业同意支付违约赔偿金,此做法显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之规定,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考虑予以辞退,不能以一次不合格为由就解除劳动关系,这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宗旨是相违背的,企业应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张部长建议被炒3人到工会寻求帮助。
  深圳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会尽快将此事移交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
  律师观点
  员工可要求查看考核制度和结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认为该公司做法不妥当,有故意排挤的嫌疑,对于3人也不公平。另外,3名员工虽然可以怀疑公司为了报复,但最重要的是要进行一些实质性审查,譬如:公司内部考核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按照考核流程来执行的?针对考核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员工可向公司提出要求查看考核制度和结果,如公司不愿配合,员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介入调查。
  帮忙记者 叶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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