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无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廷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 (2018)最高法行再165号 行政判决书 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登记公示公信的载体,只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向权和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生效的法律效力。 |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