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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无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头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予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征收后才能转国有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或补助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徹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侵权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先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处理为前提? 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合同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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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发布时间:2023/1/5 15:50:42 |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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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廷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 (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行政裁定书
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界限,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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