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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廷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 (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行政裁定书 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界限,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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