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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034)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561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涉及的不动产物权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因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予以征收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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