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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徹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征收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032)(2018)最高法行申3538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解答如下: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宅基地建设材料中,确实存在伪造户籍信息的情形,但在其申报过程中,当事人的户口已迁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假户籍资料已到朴正和完善。此时,行政机关不得冉以甲报材料虚假为由,撤销已经给第三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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