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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廷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 (2018)最高法行申5405号行政裁定书。 土地登记公告是初始土地登记的必经前置程序。土地登记公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告方式,督促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并不意味者必然产生颁发土地证书的结果,且公告与颁发土地证书之间往往也存在一定的的时间差,不能以发布土地登记公告推定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 上一篇:没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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