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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手段、方式必须科学、合理、适当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对被拆除房屋的屋内物品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妥善转移、保管,并及时移交物品所者权人。因野蛮强拆造成违法建筑物内当事人合法物品损失的,或者造成可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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