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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无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头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予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征收后才能转国有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或补助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徹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侵权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先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处理为前提? 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合同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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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发布时间:2022/12/28 13:19:28 | 信息来源:(2018)最高法行申4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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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046页)(2018)最高法行申4677号裁判要旨,解答如下: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昭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协商期内与被征收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没有规定协商期的且在合理期间内双方协商不成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得以协调为由,长期拖延不作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由其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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