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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昭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协商期内与被征收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没有规定协商期的且在合理期间内双方协商不成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得以协调为由,长期拖延不作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由其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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