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 胡长青律师接受记者采访就"游泳被割伤 索赔遭推诿"发表律师意见
游泳被割伤 索赔遭推诿 律师称小区管理处和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类别:社会民生 浏览量:98 版次:SA50 版名:深圳读本 记者帮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10-19 事件:7月11日下午,市民孙女士的儿子在福田区嘉洲华苑收费游泳池游泳时,左脚大拇指被水下不明利器割伤,送至新沙医院缝了八针。经福田消委会调解,该小区管理处答应向孙女士支付2300元人民币的赔偿,但快一个月了,对方迟迟不兑现。(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记者跑腿:据孙女士介绍,事发后她向管理处提出近5000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管理处却只愿赔偿1000多元。9月份,孙女士到福田消委会进行投诉,几经协商,管理处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孙女士2300元赔偿。截至目前为止,孙女士并未收到这笔费用。“我催了好几次,管理处都以各种理由推拖”,孙女士说。(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10月14日上午,南方都市报记者就此致电嘉洲华苑管理处,其负责人周先生表示,该小区泳池早已外包,管理处和泳池承包商之间有些账目尚未结清,待账目结清后,向孙女士承诺的赔偿费用会立马兑现。当南都记者追问“倘若双方账目短时间内无法结清,赔偿之事是否就此搁置?”时,该负责人未作正面回应。(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胡长青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泳池消费时受到伤害,游池的所有者、物业企业和游池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泳池的所有人(全体业主或开发商)、物业企业已经赔偿了消费者损失,可以向游池承包经营者进行追偿,但不应当相互推诿,管理处和承包商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应以受害者的赔偿为条件。 结果:10月17日下午,南都记者再次致电孙女士,对方称嘉洲华苑管理处仍未兑现赔偿承诺。孙女士表示,倘若管理处一再推诿,她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南都记者 叶淑萍 |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