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相关链接
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无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头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予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征收后才能转国有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或补助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徹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侵权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先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处理为前提? 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媒体报道 > 102胡长青律师就健身服务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102胡长青律师就健身服务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10/5/11 14:24:58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粗心签协议 万元私教费索赔无门 律师认为如有证据证明私教费为健身房所收,就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叶淑萍 原创 浏览量:124589 发布时间:2010-02-02 手机看新闻
版次:SA50 版名:深圳读本 南都知道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开卡容易退卡难。福田消委会最近统计的一份数据显示,近年来,美容、健身方面的消费投诉居高不下,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中途工作调动造成不能继续消费,提出退款时被商家拒绝。最近,胡小姐就碰上了这么一件倒霉事。
    乱签协议万元私教费难退 
    南都知道记者 叶淑萍 报道 开卡容易退卡难。
    福田消委会最近统计的一份数据显示,近年来,美容、健身方面的消费投诉居高不下,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中途工作调动造成不能继续消费,提出退款时被商家拒绝。最近,胡小姐就碰上了这么一件倒霉事。
    据胡小姐介绍,其于2008年9月17日在华强北曼哈时尚广场7楼深圳魅力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会员卡。开卡时,健身房业务人员一再强调,每位会员可以配一名自己认为满意的专业教练,进行一对一的健身辅导,私教费用按每个课时150元计算,胡小姐当即预付30个课时的费用,健身房随后安排一名姓张的教练对其进行指导。期间,在业务员和教练极力推荐下,胡小姐再次预付70个课时的私教费,合计15000元。
    “消费了十多次之后,我发现那里的环境很嘈杂,而且张教练突然离职。”胡小姐称,因为工作原因,其公司办公地点由华强北迁至南山,给健身带来不便。为此,其向健身房提出退还尚未消费的12150元的私教费,遭对方拒绝。
    对此,深圳魅力健身俱乐部有关负责人蒋经理坦言,健身行业所投入的人工成本、水电、房租等开支都是从顾客所支付的预付费用中分摊,预付费用的额度直接与业务员、教练以及管理层的绩效提成挂钩。据其介绍,胡小姐决定请私人教练时,曾与该健身房签订一份私教协议书,协议中有规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非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故意或过错致该协议未能执行,本公司概不负责。”该负责人称,张教练虽然中途离职,但根据协议约定,健身房保留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只是胡小姐不同意,一再以工作调动为由要求退款。
    采访过程中,记者注意到,该负责人出示的“私教协议书”上,只有会员签名和签署日期,并没有健身房的签名及公章。“签协议时我并没有细看。”胡小姐说。
    结果: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胡长青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大部分不懂得保护自己,只注重享受服务,不搞清楚细节。胡小姐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值得深思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消费者为什么要习惯于轻信商家的营销说辞,二是商家的行为是否有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如果商家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私教协议书上只有消费者一方签字,说明合同在签订程序上是不完整的,但是是否有效、对谁产生合同效力,要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有收据等证据证明私教费是健身房收的,那么合同是成立的。这样的一份协议从法律上来看是生效的,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