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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合同解除吗?
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裁判要旨,解答如下: 1.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子以判断。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依据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解除合同。但是,当合同已经事实上履行不能,尽管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为了一次性化解纠纷,可以依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基于合同的完全履行能够获得的财产收益。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合同存在很大的履行障碍,其无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扩大的损失”,是指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既包括其直接损失,也包括其可得利益这一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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