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相关链接
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无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头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予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征收后才能转国有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或补助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徹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侵权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先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处理为前提? 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媒体报道 > 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合同解除吗?
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合同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2/12/28 13:13:48 | 信息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裁判要旨,解答如下:

1.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子以判断。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依据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解除合同。但是,当合同已经事实上履行不能,尽管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为了一次性化解纠纷,可以依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基于合同的完全履行能够获得的财产收益。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合同存在很大的履行障碍,其无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扩大的损失”,是指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既包括其直接损失,也包括其可得利益这一间接损失。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