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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无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头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予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征收后才能转国有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或补助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徹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侵权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先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处理为前提? 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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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明明另有“娇妻” 偏偏赖着不离】胡长青律师接受记者邀请进行点评
发布时间:2010/6/18 13:53:57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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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另有“娇妻” 偏偏赖着不离
大芬社区一男子涉嫌重婚,其妻提出离婚、讨要财产均未果
日期:[2008年11月5日]  版次:[SA41]  版名:[深圳读本 社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加载中...
 

  本报讯 (记者 胡荣燕)丈夫另买新房,公开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还转移了家庭财产……自认为倒霉透顶的龙岗区大芬社区居民陈女士近日反映,她准备跟丈夫离婚,却怕分不到任何财产。

  记者调查获悉,陈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在大芬开画廊,最近确已跟另一陈姓女子(下称小陈)在慢城买了一套房,并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小陈在接受采访时说,刘先生没什么钱,慢城的新房子是她出钱买的,此外,刘先生还欠她一万多元钱。她强调,她和刘先生“只是一般朋友”。但刘先生的多位朋友明确表示,刘先生对外从不避称小陈是他妻子,且两人已同居多年。

  陈女士说,她向刘先生提出离婚,对方表示不愿离婚,也不给她和儿子任何财产。无奈的她请求大芬社区工作站调解离婚之事,但由于刘先生极不配合,声称就算被判重婚罪都不怕,调解因而失败。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胡长青律师就此分析说,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犯有重婚罪,按法律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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