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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公共会所被出租】20081105胡长青律师就小区物业公共会所能否出租问题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
业主对小区会所对外经营存不满,律师建议核对购房合同
日期:[2008年11月5日] 版次:[SA39] 版名:[深圳读本 记者帮]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条 事件:宝安富通城一期的业主昨日向记者反映,小区会所本是供业主休闲和娱乐的地方,如今却成了一个对外营业的场所。会所内开起了咖啡厅、培训中心等,由于经营不善,会所门前门可罗雀。业主们对面积2000多平方米的会所感到很失望。 记者帮:“该楼盘2006年12月31日所有业主入伙,小区会所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富通城管理处于主任昨日上午告诉记者,开发商可以将其对外出租,管理处只负责管理。开发商将会所租给他人,由于经营不下去,所以关门了。目前正在进行新的招商计划。小区会所内的棋牌室等地方对所有老人都是免费的,老人可以自由在此活动。 结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青认为,如果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小区会所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会所对外出租或承包,业主无权干涉。但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将会所的面积记入业主公摊面积中,业主可以对面积进行测算。或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承诺了小区会所归业主使用,最后又将会所对外出租,业主可以认为是开发商违约。律师建议广大市民以后在购房时除了关心房型和楼层之外,还应该对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和使用权问题进行了解。 帮忙记者 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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