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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服务员偷了手机 食客该不该索赔】胡长青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10/7/7 13:38:35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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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员偷了手机 食客该不该索赔

 食客5000多元手机被盗,店方最终赔偿3000元

   摘要:3月25日晚上,柯先生和几位朋友到八卦岭某川菜馆消费,结账时他发现手机被盗。而窃贼并非外人,是餐馆服务员。他要求餐馆赔偿损失,餐馆却以该服务员未过试用期且已逃离为由拒绝。

    事件:3月25日晚上,柯先生和几位朋友到八卦岭某川菜馆消费,结账时他发现手机被盗。而窃贼并非外人,是餐馆服务员。他要求餐馆赔偿损失,餐馆却以该服务员未过试用期且已逃离为由拒绝。

    维权路:据当事人柯先生的好友邓先生介绍,发现手机被盗后他们当时就报了案。警方查看监控录像后,确认此事乃该店一名服务员所为。因为被盗手机购买价为5800元,使用不到半年,柯先生索赔5000元。但事发后这名服务员已逃离,餐馆负责人也拒绝赔偿。

    一周后,柯先生委托邓先生向市消委会递交投诉函。福田消委会介入调解。餐馆方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必须提供被盗手机的购买发票,否则不予赔偿。由于发票遗失,柯先生只能通过购买记录底单到手机销售点补开发票。

    4月9日,经消委会多次调解,餐馆负责人最终答应向柯先生支付3000元钱的赔偿金。柯先生表示接受。

    餐馆负责人刘先生则感觉有些委屈。他认为,食客在用餐前餐馆已经尽到了提防小偷的告知义务,而盗窃者并非店里的正式员工,事后发现他的身份证是假的。为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他提醒食客增强保护意识,这件事也让他们吸取教训,今后在招聘员工时会认真核对应聘者的身份。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青认为,尽管餐馆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柯先生仍然有权向餐馆提出索赔,因为餐馆有义务为食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此案例中的盗窃者虽然属于试用工,但餐馆方面依然有管理责任,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盗走食客手机,餐馆方面理应按市场重置价格做出赔偿。

    南都记者 叶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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