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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胡长青律师接受南都报记者采访解答“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0/8/16 13:18:48 | 信息来源:南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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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同现收据中如何界定
 
    消费者因此遭遇退货难,律师建议将产品送检
    类别:社会民生 版次:SA50 版名:深圳读本 记者帮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13
    作者:叶淑萍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6月23日,赖女士因左耳突发性耳聋,到福田源康医疗器械店订购了一个标价为4380元的助听器,支付订金500元。7月1日她去取货,发现助听器与试听效果不一样,提出退货并索回订金。商家称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拒退。
    事件:6月23日,赖女士因左耳突发性耳聋,到福田源康医疗器械店订购了一个标价为4380元的助听器,支付订金500元。7月1日她去取货,发现助听器与试听效果不一样,提出退货并索回订金。商家称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拒退。
    维权路:7月7日,赖女士投诉至消委会。福田消委会工作人员袁旭英介绍,初次调解时商家答应让赖女士持收据到店里协商,如果收据上写明是“订金”,会立刻办理退款。而事情实际上没那么简单。
    “当时太粗心了,没将收据复印存底。”赖女士说,协商时店员提出复印收据,收据拿回来时却变了样,店员随后拒绝退款。南都记者发现,该收据抬头注明“兹收到助听器订制机订金500元”,下面还写有“已付定金500元”。赖女士说,后一句是店员偷偷加的。
    袁旭英介绍,“订金”和“定金”同现一张收据很少见,因不确定是否经后期更改,她曾致电商家到消委会验证,遭其推拖。消委会认为,如果产品跟试听的型号、功能、效果不一样,订金理应全退。
    该医疗器械店店长陈先生前日表示,店里并未私改收据,是店员疏忽所致,不管“定金”还是“订金”,只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律不退款。助听器是严格按测验程序及赖女士耳模大小订制的,不可能产生听不清或失灵,除非其间赖女士的耳朵因外界因素出现其他问题,这些不在他们掌控范围内。
     广东律师胡长青介绍,“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概念迥异。“定金”理解为保证金,付款方若违约便无权要回,收款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订金”相当于预付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商量变更。当收据存在书写问题导致两者混淆时,维权过程中应按“订金”理解。他建议赖女士将助听器送去检测,如果不符合相关标准,商家理应全额退款。 南都记者 叶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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